【特别关注】从今天起,“2+26” 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导 读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自2018年3月1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的新建项目,开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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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从今天起,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所谓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包括:
2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
河北省(8个):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
山西省(4个):太原、阳泉、长治、晋城;
山东省(7个):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河南省(7个):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
(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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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新建项目:
1.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3.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现有企业:
1.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
2018年10月1日起:
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9年10月1日起:
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要求如下:
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3.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其他要求:
1. “2+26”城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 “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 48 30889 48 14987 0 0 3551 0 0:00:08 0:00:04 0:00:04 3552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 2018年10月1日前,“2+26”城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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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编辑:邹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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